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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电气设备的限制
 
  一、展厅内照明用电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00W。
  二、三相用电或单相大功率电器(单相10A或以上),必须单独布线并配置带短路和过载保护的开关。
  三、动力电源专线专用(指380V),严禁超出申报负荷,严禁在动力电源上私自接驳其他用电设备。
  四、动力电与照明电应分开,每路电源独立安装保护安置,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展厅内临时布线必须采用护套线,绝缘强度符合标准,不同电压分开铺设线路。
  六、所有展示、操作用的电器和电机必须有效接地。
  七、展位及公共布展单位的电器设备、电器照明或安装动力装置等,必须申请并由展馆确认后才能施工,严禁擅自操作。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八、严禁在展厅内使用压缩机、电锯、电刨、砂轮、割磨机。
  九、严禁在展厅内使用表面温度达70摄氏度或以上的熔炉、锅炉。
  十、严禁在展厅内使用各类加热器、电热器具。
  十一、金属或外部为金属结构的展架、展台以及身体能接触到的电器设备都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十二、照明用电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线并套阻燃或金属线槽,管敷设,日光灯镇流器应使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十三、大功率灯具应有防护装置并安装在非燃结构上,并且距离展具展品应有30厘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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