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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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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馆防火规定
一、严禁对通道、太平门、应急灯、灭火器、消防喷淋装置、火警报警器及其它任何安全装置、设施进行改造、改装或移动。
二、严禁在消防卷帘门下黄线处摆放任何展品。
三、严禁在消防栓周围1米内放置任何展品,消防门前应预留1米宽通道。
四、禁止任何参展单位及个人在展馆内烧煮、点火、明火操作。
五、消防卷帘门滑道两边不准包装柱头。
六、展馆有权要求任何参展单位将影响和阻塞通道、太平门、消防楼梯及各种紧急通道和出口的宣传牌、展品、物品,包括有碍灭火器、安全装置等消防设施的各种物品以及认为不安全或对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种物品即时移动。
七、各参展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展位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切实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八、公安消防部门在布展期间,将对特装展位的用电,防火安全进行联合大检查,对违章操作的将采取罚款,并限期改正,直至清出展场。
九、展馆内的自动扶梯和客梯不准用作物品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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